首页 ¦ 业务动态 ¦ 鉴定范围 ¦ 鉴定指南 ¦ 法律法规 ¦ 资质荣誉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鉴定指南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之第十五条
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    2021-03-12  点击量:17524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上一篇:《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之第十二条   下一篇: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之第三十一条

版权所有©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   技术支持:江西华邦LOGO黑.png

座机:0795-6456148   袁经理:15279545879   地址:江西省丰城市孙渡街办太阿南路翡丽国际5-403号

备案号:赣ICP备2021002140号-1   ga.PNG赣公网安备:36098102000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