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鉴定 1.委托方需详细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并备注联系方式; 2.受检人员本人的证件复印件,并带原件备查; 3.受检人员需提供如下病历资料: (1) 伤后就医完整病历资料(如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门诊病历等); (2) DR片、CT片及核磁共振片(MRI)等影像资料及检验报告单; (3) 其它检查的报告单。 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受检人员需向本机构出示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工伤伤残鉴定受检人员需向本机构出示工作单位的“工伤证明”。 注1: 不同损伤类型鉴定时机不同,原则上需临床治疗终结或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具体鉴定时间请鉴定前来电咨询。 注2 :重新鉴定案件需提供既往鉴定报告 二、法医病理鉴定 1.委托方需详细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若委托方为司法机关则需要提供相关案情材料; 2.提供被鉴定人相关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入/出院小结、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单、死亡证明等); 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属提供申请书、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与案情相关的材料; 4.鉴定人员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 1、被鉴定人直系亲属提供、被鉴定人邻居提供、被鉴定人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的(需村委会或居委会盖章)车祸前和车祸后的被鉴定人的《社会交往能力证明》或《生活自理能力证明》,如委托方为法院,需加盖法院章)。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有) 3、受伤后就医相关病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院小结,手术记录,DR片,CT片等) 四、医疗纠纷鉴定 1.委托书(委托单位:医患双方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2.医患当事人陈述材料 3.质证笔录 4.全套、完整病历材料(如入/出院小结、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护理记录、长期/临时医嘱、检查化验报告单、手术知情同意书及医患沟通记录等)、影像学资料、既往鉴定报告、尸检报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