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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鉴定委托权的合理配置
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    2021-03-15  点击量:17307 

    鉴定委托权的权属性质属于当事人诉权的范畴还是法院职权,或兼而有之,这关系到鉴定委托权统一由法院垄断还是由法院与当事人共享的权利分配问题,也关系到诉讼效率和公正的大问题,应当对此进行理性思考、合理配置。

    一、权利的根源:鉴定委托的诉权属性

    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以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同时也赋予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寻求公力救济的诉权。诉权具有自诉讼外加以利用的权能,是诉讼制度机能发挥作用的原动力,证据收集权作为诉前权利则成为诉权的内容之一。鉴定结论作为我国证据种类除帮助法院审查证据、认识案件事实外,更是作为一种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方法来考虑,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和鉴定费用的分担,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这类证据,也应当有权利收集这种证据。

    在现代社会权利的公法关系理念中,公民享有要求公权者为公民履行由其角色所规定的行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自己委托鉴定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权利。法院则应承担这一义务,履行不可选择的责任。由于收集证据权利的行使有助于诉权的实体内容、行使诉权目的和当事人诉讼目的的实现,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进行主义的诉讼都以当事人申请证据或提出证据为前提,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当事人未申请的证据,当事人在证据收集和调查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这是现代诉权理论程序主体观念和市场经济平等观念的要求,也是诉权自诉讼外加以利用权能的体现。因此,构建当事人鉴定委托的积极主动权与法院鉴定委托的消极被动权相结合的分配机制,是现代化诉讼发展的方向,也是对当事人人权的尊重,更是将鉴定委托权为宪法权利和人权的内在要求。

    二、结构的变体:鉴定委托权的现实走向

    鉴定委托权从司法机关垄断或当事人独享到司法机关与当事人共享是现实世界各国鉴定制度改革的方向,也是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诉讼模式相互借鉴、改造予以变体的结果。司法机关垄断的职权型委托鉴定制度,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鉴定人偏袒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但不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因法官与鉴定人的亲近容易出现法官专断或过分依赖鉴定结论,诉讼构建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被虚置,影响实体真实目标的实现。当事人独享的委托鉴定制度,虽然注重保护当事人诉权,有助于避免司法人员漠视诉权过分偏爱、滥用鉴定权力,然而当事人诉讼利益的驱动和鉴定人利益需求常使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被利益扭曲,虽然通过交叉询问程序予以矫正,但又被"科学的论战"硝烟所蒙蔽,反而更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职权主义模式不断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程序的设计注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和诉讼能动性激励,鉴定委托的司法机关垄断逐渐松动,允许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我国的司法改革也顺从了这一趋势,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原则,同时允许"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主义也意识到委托鉴定权完全视为诉权的弊端,在借鉴了职权主义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减少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采用由当事人共同选任或法官委托团体指定鉴定人的模式,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而任意委托鉴定人拖延诉讼,英国的"接近正义"的司法改革则是节制当事人委托鉴定权例证。

    三、理性的架构:我国鉴定委托权的配置方案

    我国委托鉴定权的配置既要顺从世界各国鉴定制度改革的潮流和方向,也要考虑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理性的架构权力(利)配置机制。我们认为,应当架构以当事人积极自行鉴定的"初次委托权"为主,以法院拥有"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委托权和消极的鉴定"初次委托权"为辅的权力(利)配置方案。法院消极的鉴定初次委托权仅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鉴定而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和当事人申请法院鉴定的情形。这一方案不仅体现了诉讼制度和鉴定制度的改革方向,符合诉权理论的内在要求,而且也为提高诉讼效率和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空间,同时具有抑制当事人诉权滥用的功能。

    在鉴定委托权配置方案中,应当理性地安排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切断鉴定人与法院之间的紧密关系,鉴定人的独立性。为了鉴定结论质证 ,避免审查鉴定结论形式化、表面化,应当切断法院与鉴定人的紧密联系,使法院与鉴定人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法院不得存在对于鉴定人一切管理活动,包括鉴定人的资质确认、名册编制和公布。二是斩断鉴定人与鉴定利益之间的直接关系,鉴定的中立性。我国目前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利益问题,不仅鉴定人因利益驱动或追逐利益大化任意给出"关系鉴定结论",而且现存的公安司法机关也因既存鉴定利益而相互争夺鉴定管理权,在鉴定委托权的分配中应当避免法院因鉴定机构取消而通过成立包揽一切委托鉴定权的鉴定委托中心垄断鉴定委托权。三是割断鉴定人与诉讼结果之间的直接利害关系,鉴定结论的客观性。鉴定人只对鉴定结论负责,与诉讼结果无关,从源头上解决鉴定人因与诉讼结果存在利益关系而出现倾向鉴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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